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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0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2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黃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零壹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柒仟零肆拾捌元,自民國113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佰伍拾萬陸仟貳佰玖拾玖元,自民國113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六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