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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0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4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郭柏志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零壹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違約    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零壹元,及    其中⑴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五○計    算之利息,及其中⑵新臺幣肆萬貳仟零捌拾壹元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