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124號
陳文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伍仟伍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怡諳前就讀經國管理
暨健康學院時,邀同債務人陳文生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5筆(其中編號2-6未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303,992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詎債務人於113年02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
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205,56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陳傳豐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124號
利息:
違約金: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