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1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1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馬子洛 

            馬炎全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零參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馬子洛前就讀經國管理健康學院時,邀同債務人馬炎全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3筆(其中編號7-9未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89,072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分108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債務人於民國113年02月29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今尚積欠本金140,33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陳傳豐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12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0336元
馬子洛、馬炎全
自民國113年02月29日起
至民國113年03月26日止
年息1.650%
001
新臺幣140336元
馬子洛、馬炎全
自民國113年03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07月08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40336元
馬子洛、馬炎全
自民國113年07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0336元
馬子洛、馬炎全
自民國113年03月30日起
至民國113年07月08日止
年息0.1775%
001
新臺幣140336元
馬子洛、馬炎全
自民國113年07月09日起
至民國113年09月29日止
年息0.2775%
001
新臺幣140336元
馬子洛、馬炎全
自民國113年0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