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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1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12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張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貳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前於民國(下同)92年11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元,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8,235元,及自101年2月1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計算利息,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