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16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尤一成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伍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為
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事實及理由(1)緣
相對人尤一成於民國97年11月19日向
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24,813元,及其中新臺幣22,202元自民國105年0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5年0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2)相對人尤一成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49,718元,及自民國100年0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0年0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立有借款申請書、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相對人自請領
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74,531元,及自上述時間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迄未清償,
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169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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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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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