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43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何秋華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捌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肆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