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662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柒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二、
惟債務人
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23171元(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