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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6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9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呂佳親 

            呂錦章 

            楊娟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呂佳親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呂錦章、楊娟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2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00,428元,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1年之次日起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6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債務人呂佳親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今尚欠13,85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呂錦章、楊娟娟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69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857元
呂佳親、呂錦章、楊娟娟
自民國113年03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03月26日止
年息2.65%
001
新臺幣13857元
呂佳親、呂錦章、楊娟娟
自民國113年03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857元
呂佳親、呂錦章、楊娟娟
自民國113年04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