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886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00 樓之0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潘至上
一、(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