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88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楊智翔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貳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九四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陸拾陸元,及
其中⑴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五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⑵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