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046號
代 理 人 陳明龍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三七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