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25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劉佩穎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零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四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
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劉佩穎前於民國110年07月02日經網路向
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7,082元,及自民國113年04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暨自民國113年05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