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3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李咨儀
債 務 人 簡懿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參仟貳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止,以本金按每月千分之五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