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387號
債 權 人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郭黎英
楊廣洲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貳萬貳仟伍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三七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