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396號
代 理 人 鍾冰心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陸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其中本金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玖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