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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4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47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李昱萱  

債  務  人  李文俊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零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李昱萱於民國105年起就讀致理技術學院期間,邀債務人李文俊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80萬元,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7筆共327,319元。債務人李昱萱113年5月24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4月24日起算利息;債務人李文俊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190,097元,利息、違約金如附表所示。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47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0097元
李文俊、李昱萱
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9月9日止
年息1.775%
002
新臺幣190097元
李文俊、李昱萱
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0097元
李文俊、李昱萱
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