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477號
債 務 人 李文俊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零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李昱萱於民國105年起就讀致理技術學院期間,邀債務人李文俊任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80萬元,
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7筆共327,319元。
詎債務人李昱萱113年5月24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4月24日起算利息;債務人李文俊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190,097元,利息、違約金如附表所示。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477號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