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66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00 樓
債 務 人 張美榮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張美榮於104年4月間向
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
違約金。債務人
迄106年5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7,518元未為清償(消費款17,296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22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7,296元自106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