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71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杜佳傑
一、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伍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