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719號
債 務 人 陳慧如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陸仟零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暨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