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89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林希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捌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一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