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998號
債 務 人 陳孟倫
一、(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柒仟參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