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0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鎮愷
債 務 人 鄧政瀚
一、(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參拾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萬肆仟零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逾期
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