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08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曹維中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5年9月10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
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
暨信用卡約定條款
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
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113年8月22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下同)12,869元,及其中本金11,381元未按期繳付。
(二)查債務人至113年8月22日止,帳款尚餘12,869元及其中本金11,381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
迭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