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12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尤雨棠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柒拾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8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下同)33,270元,及其中本金29,197元未按期繳付,
迭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