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12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馮志剛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柒仟零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3年7月10日、104年8月10日、105年9月8日開始相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
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
暨信用卡約定條款
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
按所
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參原證1信用卡申請書)。截至113年10月6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下同)307,039元,及其中本金299,346元未按期繳付。
(二)查債務人至113年10月6日止,帳款尚餘307,039元及其中本金299,346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
迭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6123號
利息: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