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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1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198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00樓、                          00樓及00樓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鄒嘉成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壹萬參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二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日止,以新臺幣玖仟捌佰捌拾元按年息百分之○‧九二六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三日止,以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參拾陸元按年息百分之○‧九二六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日止,以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陸拾玖元按年息百分之○‧九二六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三日止,以新臺幣捌拾壹萬參仟柒佰貳拾元按年息百分之○‧九二六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三日止,以新臺幣捌拾壹萬參仟柒佰貳拾元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五二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