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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2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20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柯雲皓


債  務  人  黃淑純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伍仟柒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柯雲皓即柯俊宇前就讀私立中華商業海事職業學校時,邀同債務人黃淑純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8筆(其中編號1-8未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370,376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5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債務人於113年05月04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335,74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黃淑純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620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5746元
柯雲皓、黃淑純
自民國113年05月04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16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335746元
柯雲皓、黃淑純
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5746元
柯雲皓、黃淑純
自民國113年06月05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16日止
年息0.1775%
001
新臺幣335746元
柯雲皓、黃淑純
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04日止
年息0.2775%
001
新臺幣335746元
柯雲皓、黃淑純
自民國113年12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