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20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廖紫綾
債 務 人 廖姜妍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緣債務人廖紫綾前就讀基隆市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時,邀同債務人廖姜妍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2筆(其中編號1未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43,450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分24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
詎債務人於民國113年05月26日起,即未依約履償,
迄今尚積欠本金41,72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廖姜妍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6204號
利息:
違約金: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