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21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洪嘉鴻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肆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三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向債權人借款,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35%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65,44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