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2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玉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零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玉婷於1.民國108年12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年息百分之10.5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2.民國108年12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9,3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5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10,297元,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4,767元,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062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0297元

黃玉婷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一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767元

黃玉婷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一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0297元

黃玉婷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五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零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002

新臺幣4767元

黃玉婷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五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零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