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379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柒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七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二計算之
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四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