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460號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陳文苑間
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
當事人能力,此觀之
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聲請本院依
督促程序向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惟查債務人陳文苑業於113年6月26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