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640號
代 理 人 黃竹瀅
一、(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參拾捌萬零壹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五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肆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