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723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葉叡潣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柒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五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
違約金,逾期第一個月計收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收新臺幣柒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收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以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