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91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范凱富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陸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下同)134,665元,及其中本金128,770元未
按期繳付,
迭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6913號
利息: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