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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9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4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徐梅妃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92年02月27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