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07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吳文榮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零捌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緣債務人於民國90年04月27日起陸續向
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
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077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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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民國96年04月0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 | | |
| | | 自民國92年10月25日起至民國110年07月19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起 | | |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