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17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吳光亞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柒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壹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與
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
聲請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JCB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118723元,其中已到期本金114,175元整(已到期之本金114,175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應自113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4548元、
違約金雜費計0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