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8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雷明懃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柒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9月
        30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9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22,13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3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9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4,56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078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2136元

雷明懃

自民國112年10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9

002

新臺幣54564元

雷明懃

自民國112年12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2136元

雷明懃

自民國112年1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54564元

雷明懃

暨自民國113年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