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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9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王嘉豪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陸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嘉豪於民國107年07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8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7月02日起至民國114年07月02日止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4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31日止累計266,667元正未給付,其中265,005元為本金;1,569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嘉豪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07日止累計24,991元正未給付,其中24,676元為消費款;315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079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5005元

王嘉豪

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4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4676元

王嘉豪

自民國113年01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