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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0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永承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貳仟柒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永承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14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14日止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31日止累計27,697元未給付,其中27,510元為本金;18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黃永承於民國111年06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28日起至民國118年06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31日止累計26,801元未給付,其中26,416元為本金;38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黃永承於民國111年08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02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31日止累計26,983元未給付,其中26,652元為本金;33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黃永承於民國111年03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3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22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31日止累計311,314元未給付,其中306,059元為本金;5,25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080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510元

黃永承

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6416元

黃永承

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6652元

黃永承

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306059元

黃永承

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