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4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馥吟
一、(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肆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參拾柒萬肆仟陸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七九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