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8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聖葦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壹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一一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計收
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月),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債務人即借款人王聖葦於民國(以下同)104年5月6日,向
聲請人訂定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乙份(證1),約定借款新臺幣250,000元。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繳款方式、
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詳如約定書等(證1)
所載。(二)債務人已違約積欠
聲請人本金新臺幣(下同)138,124元,及自民國108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自108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1,0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依約定書條款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