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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司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完結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趙崇豪  



上列聲請人呈報建霖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清算終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法院就清算人依法附具之結算表冊文件為形式審查,倘可認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不符清算終結之要件時,即不得准予備查,應以裁定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
二、聲請意旨略稱:建霖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簡稱建霖公司)已清算完結,為此檢附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審查報告、董事長同意書等,聲報建霖公司清算完結云云
三、查,稽之聲請人前提出民國112年6月30日造具之資產負債表(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19號卷第19頁),建霖公司解散時有流動資產總額新台幣(下同)40,870元;勾稽聲請人提出113年8月27日編造之(清算完結時)資產負債表內容所載,建霖公司僅有流動資產1,404元。衡情清算人為了結現務、收取債權及清償債務必要,於清算期間當有一定金流事實,而因應該等資金變動事實,清算期間收支表本當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份更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逐一列明,然觀諸聲請人所提出之(112年7月1日起至113年8月27日止)清算期收支表及損益表,其上均無任何記載,顯然互有齟齬。本院於113年11月6日以基院雅民辰113年度司司字第30號函通知聲請人,文到7日內為相關之補正,聲請人僅再具狀稱:清算期間增銀行存款利息3元、另業主往來38,641元及留抵稅額828元已於決算申報時轉列其他損失等語,即逾期未再補正提出內容與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形式上相符之收支表、損益表及該等修正後表冊已提經股東承認之證明,形式上應認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不符清算終結之要件時,不得准予備查,揆諸上揭所示規定,應以裁定駁回本件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
四、訟事件法第3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