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司字第6號
聲 請 人 許清波
上列
聲請人聲請呈報東福有限
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
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
非訟事件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復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呈報就任東福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查該公司之所在地係設址於「新北市汐止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附卷
可稽,按諸上開說明,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
尚有未洽,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