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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58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814號
聲  明  人
即  債務人  陳玉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對本件執行聲明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明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113年6月25日提出書狀聲明異議,主張經本院查扣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愛三路郵局之存款,為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不得強制執行,請求撤銷執行,並提供存摺內頁云云
二、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1、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本院99年度司執誠字第17108號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薪資及郵局存款,經本院查得債務人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愛三路郵局有存款帳戶,經本院於113年5月27日核發扣押存款命令,上開郵局於113年6月4日函覆本院,扣得存款新臺幣(下同)30,159元。
2、本院依職權命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愛三路郵局,提供債務人該帳戶最近一年之交易明細內容,以審核債務人主張皆為殘障津貼補助款是否真實。該郵局於113年7月4日提供上開資料,經本院審酌該交易明細,最近一年之存款除身障補助及慰問金外,尚有112年7月12日跨行匯入之存款40,600元、112年7月13日之卡片存款19,000元、112年7月26日之卡片存款20,000元、112年12月14日跨行匯入10,000元,顯見該帳戶存款並皆是補助款性質。該等存款與債務人之補助款混同,本院礙難認定該等金額皆為補助款。且該帳戶縱經債務人經常提款,最近一年尚能保持15,000元以上之存款,亦難認定為債務人生活所必需,故債務人之聲明異議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2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