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9494號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蘇祈紘
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林建榕兼林金樹之
繼承人間清償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宜蘭縣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王彥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