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21069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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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劉名峰  
債  務  人  梁亦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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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件債務人之戶籍地係在桃園市 ,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