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218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1843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即聲明異議人與債務人簡涵宇、黃毅鴻即黃翔鴻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件強制執行事件,對於鈞院民國(下同)113年7月6日113年度司執字第21843號民事執行處通知命補正足以釋明債務人可能有投保保險契約之相關證據資料乙事,對債權人之權益不無損害,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自明。基此,依該規定聲明異議,應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如執行程序已終結,即不得循此聲明異議。
三、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1843號清償案款強制執行事件,業於113年8月20日核發債權憑證予債權人,完成執行行為而終結(見本院執行卷宗第21-26頁)。債權人即聲明異議人於執行程序終結後,於113年9月2日始具狀聲明異議,即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